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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垃圾分类行为管控城市居民垃圾分类意识薄弱、积习难改,垃圾源头分类推行不力,根源在于对居民垃圾分类行为缺乏有效的管控机制。与工业废水与城市生活污水等具有固定排放点、可以在小范围内集中排放的污染源不同,城市居民完全可以在大范围内对生活垃圾进行分散排放。特别是在实施垃圾定点定时投放、付费投放的情况下,偷排偷放不可避免,从而难以对城市居民的垃圾处理行为实施精准的监测与管控。瑞典政府曾经尝试过在垃圾收集点设立监督员,实地引导、逐一检查,并对顶风作案者予以处罚。这一举措遭到了民众的大力反对,最终以失败告终,而将垃圾分类的观念内化为全民共同的行为准则却花费了一代人的努力,付出了巨大的时间成本。这对目前尝试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中国而言,显然不具有借鉴意义。在上海、杭州等人口密度较高的大城市,居民在家要准备4种垃圾袋并进行垃圾定点分别投放,且规定的投放时间恰好是大多数人上班的时间,这其实不是一种很好的体验。特别是在非投放时间,社区的垃圾箱被撤走,居民找不到投放点,自然会把垃圾扔在路边,遍地都是。至于全民监控、人脸识别,甚至是抓违章者罚款,政府也没有必要去支付高昂的监督成本。特别是当前中国垃圾分类设施的齐备程度、城市居民的环境守法程度以及政府的环境执法力度远不如西方国家,若一味地依靠强制执法,可能面临普遍违法而难以收拾的尴尬境地。由此看来,即使政府努力打造出垃圾处理的产业链,要指望城市居民做好垃圾分类,也是一项无法回避的艰巨任务。推行垃圾源头分类,许多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并不可取,因为平房区、别墅区、胡同区的管理条件与楼房区基本不一样。如在新西兰,对纸皮类和塑料、玻璃、金属类等可回收垃圾约定为每两周收取一次,居民将两周内产生的可回收垃圾按要求集中装在一个带轮子的垃圾箱里;对不可回收垃圾约定为每周收取一次,要求居民必须在超市统一购买指定颜色的塑料袋,将垃圾入内扎好装在一个带轮子的垃圾箱里;对废弃沙发、废旧电器等大垃圾则每年集中收取。三类垃圾要按规定时间放在家门口,由垃圾处理公司开车来收取。这类国家单家独院的居住方式决定了容易对居民的垃圾处理行为实施监管,因而垃圾源头分类的推行效果较好。中国多数大中城市楼房区的容积率普遍偏高,居住密度偏大,居民区空间位置有限,这不仅决定了垃圾分类后物流输出系统周转速度要比西方国家快,也决定了要对每户居民的垃圾处理行为实施监管是不可能的。有人提出,推行垃圾源头分类可参照超市停止使用免费塑料袋的做法。实际上,这两者不可相提并论。超市是停止使用免费塑料袋的执行主体,居民作为消费者在可选择的框架内接受一定的环保行为规范,如居民可以选择不去超市购物,不然就得自备购物袋。但是,居民却是垃圾分类的执行主体,其行为受到自主意识的支配。那么,如何设置一个可选择的框架规范居民的环保行为就是一个值得探究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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